對大陸臺資半導體、面板廠股權轉讓設限 臺灣當局又出損招?
10月26日消息,據媒體報道,臺灣經濟部門近日預告將再度修正“在大陸地區(qū)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”條文,指出凡經當局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在大陸投資的事業(yè),例如半導體、面板廠等,未來若要轉移股權予與大陸地區(qū)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將視同“技術合作”,會從現行事后報備制改為事前申請制。
報道稱,臺灣經濟部門投審會在去年8月修正了《在大陸地區(qū)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》條文,指出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(qū)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,應于轉讓后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;此一修正條文已在去年底生效。
而為進一步防堵關鍵技術外流,臺灣經濟部門將再度修改《在大陸地區(qū)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》第5 條、第10 條修正草案。修正草案明定,經政府召集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、并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在大陸投資的事業(yè),未來如果轉讓股權給大陸地區(qū)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將等同“技術合作”必須事先提出申請。
草案中以半導體廠、面板廠為例,指出依據“在大陸地區(qū)投資晶圓制造廠、集成電路設計、集成電路封裝、集成電路測試,以及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(jiān)督作業(yè)要點”規(guī)定,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者,基于其申請投資時之審查范圍涵蓋相關制程技術,其股權移轉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大陸資本運用之效果,等同同時涉及技術之轉移,針對此種轉讓大陸投資事業(yè)之出資之情形,應視為技術合作,而應事先申請許可。
據了解,凡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的產業(yè),多屬于規(guī)模較大、且擁有關鍵技術,而修法目的是加強規(guī)范,使其更為完整,防止技術外流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2009年之前,臺灣都是禁止臺灣企業(yè)赴大陸建12寸晶圓廠、中大尺寸面板、IC設計及高階封測項目的,即使之后有松綁,但也都需要經過臺灣政府的審查。其中,晶圓廠赴大陸投資,還將按照瓦森納協定(Wassenar Arrangement)規(guī)范執(zhí)行。
2016年臺積電正式決定到南京建16nm晶圓廠之時,仍有受到臺灣當局的一些阻力。直到臺積電承諾南京廠技術保持落后臺灣兩代,同時保證技術不外流,臺灣當局才放行。
